□梁雨雪 何浩深
这是一件非常富有“戏剧性”的案子——2007年7月,在容县人民法院里,梁木军、唐舒鲲、梁宗联等三个被告在开庭后突然全部翻供:把以前在公安局、看守所对民警和检察官的老实招供全部推翻!把以前曾带过公安人员去指认的作案地点来个否认,把盖有自己指模的、审讯后读过给他们听的供词全部说成“没有听清楚”或“被迫的”,把三辆小车由“偷到的”改成“买回来的”。他们的集体抵赖,是企图让公诉人措手不及。
公诉人沉着应诉:本来,被告席上应有4人,有一个叫“恼儿”的在逃。他们偷的三辆车,有一辆是“右太车”,另一辆是“右太改左太车。”所谓“右太”是指驾驶的方向盘在右边的进口车。所谓“右太改左太”是指把右方向盘改成左方向盘的进口车。
早在2005年,唐舒鲲就从网上用200元买回了开锁工具并自制了开锁钥匙5条。他听说好友梁木军那边有些人去偷汽车收获不小。有一次,唐舒鲲叫梁木军锁好他自己的汽车的车门,然后用买回的那些工具及钥匙很快就打开了车门,并发动了车。梁木军说:“以后我和你去偷车,偷得后,我负责销售。”
2006年9月30日下午,梁木军打电话给唐舒鲲:“出发,试试去开右太车的锁。”是晚9时许,梁木军和“恼儿”在石南镇公路边,用他那辆“右太改左太”载唐舒鲲过容县到岑溪市。时已过了半夜。他们在街边看见一辆白色的“右太”车。在义州大道湖溪一街29号门前,梁木军叫唐舒鲲和“恼儿”下去偷,他在车上放风,并约好如偷车时被发现,就开车去接应他们。“恼儿”下车后又到一个路口放哨,唐就上去用钥匙开了车门与电门。“恼儿”重上杨木军的小汽车,唐就开上偷来的“右太”,离开岑溪。经过容县收费亭一二公里时,三人都停车下来,看看偷得的小汽车。这是一辆“丰田佳美”。他们把偷来的车停在路边,坐上杨木军的小车进入容县城区,过了大桥约五六十米处,这时约凌晨三四点钟,他们又在新安东街边看见一辆黑色的“右太改左太”的“本田”小汽车,杨木军将车停在百米外望风,叫其他两个去偷车。撬开车门后唐舒鲲用钥匙开了电门锁,“恼儿”进去见方向盘上有一条直直的防盗锁,就拿出钢锯,将防盗锁锯断。唐紧握方向盘,“恼儿”在后推车,推出十几米把车发动。三辆车一起开到兴业县石南镇火车站附近,两辆赃车由杨木军处理。后来,证人马某提到:梁木军将一辆丰田佳美送到他的修车厂修理。证人梁某(叫梁木军为表姐夫)说:“10月4日梁木军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右太’的白色‘丰田佳美’卖给我。证人梁某(梁木军的表哥)说:“梁木军开了一辆黑色的无牌‘本田’小汽车停放在我家。”
到了10月3日,梁木军打电话约唐舒鲲今晚又“出发”,并打电话给梁宗联:“你同我去廉江出手一辆小车。”在途中,梁木军在自己的小车上才说:“要偷辆小汽车回来。”时近半夜,到廉江绕了两圈,看见较偏僻的新华八路巷头有一辆灰黑色的蓝鸟车,梁木军叫梁宗联在作案地点几十米处“睇水”(望风),他和唐舒鲲下去撬车,不到10分钟即开着偷到的车过来。后来这辆车被梁木军开走并“处理”了。
这三辆被盗车,经鉴定:“丰田佳美”值人民币6000元,“本田”值人民币7000元,“蓝鸟”原发票标明值人民币12000元。这些赃车都是由梁木军销赃的,他第一辆车“脱手”后,给过唐舒鲲1500元,第三辆“脱手”后,给过梁宗联1500元。
2006年10月10日,容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兴业县收费站把梁木军、唐舒鲲、梁宗联三个抓获。梁木军带公安人员找回了三辆小汽车。但三车中没有从廉江偷来的“蓝鸟”(左太),因为他已把它卖给没有留下地址的外地人了,而多了一辆从平南县偷来的“蓝鸟”(右太)。由于这辆来自平南县的“右太蓝鸟”没有失主报案,所以不在起诉之列。岑溪的“丰田佳美”、容县的“本田”,已被公安部门退回失主。
公诉人以上述确凿的人证物证,驳回了三名被告的翻供。法官对他们作了有罪判决:参与盗窃小汽车三辆的梁木军、唐舒鲲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参与盗窃其中一辆小汽车的梁宗联(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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