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日新月异变化的作用下,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如今洗脚变非农人口,户口由农村迁入城市,由此也产生了人们备受关注的责任田承包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下面这一案例可以让我们进一步明悉该类问题纠纷的处理情况。
1984年,吕某一家四口人作为某村民小组的村民,承包了责任田1.63亩。1987年9月,吕某全家户口因落实政策(军属)迁入陆川县城,但一直居住在该村民小组,1988年春,该村民小组以吕某全家户口已迁入陆川县城为由,将吕某承包的责任田1.63亩收回进行标包,收取租金,吕某也标得部分。1998年12月30日,该村民小组对吕某全家1984年承包的责任田1.63亩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001年春,该村民小组规划修建村道,占用了部分村民的部分责任田,该村民小组便将吕某全家的1.63亩责任田分给了被占责任田的村民。吕某不服,请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未果,便于今年4月份向陆川县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其责任田。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据玉地发(1987)17号文件精神,该村民小组于1988年收回吕某承包的责任田1.63亩是正确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业员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吕某与该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据此,法院支持了吕某全家要求确认该村民小组于2001年将其承包的责任田1.63亩另行发包给他人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给其的请求。
(刘文玉 李辉龙)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