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龙

新闻

财经

体育

科技

文教

娱乐

生活

健康

家居

人才

旅游

政务

八桂

短信

社区

首 页  报社简介  广告特刊  特别专题  本站服务  精彩收藏 

 
 

当前位置: 玉林日报首页 -->> 综合副刊 -->>法制道德 -->> 正文
 
 

争风吃醋互殴打 咎由自取领徒刑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8月21日10:56:29)

 
     
 

    北流市的钟某,不把心思放在学习上,为了前女友与别人争风吃醋,引发斗殴,不但自己身受重伤还领了半年徒刑,真是可气可叹!

    2006年10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钟某发现被告人凌某某与其前女友庞某某在玉州区大塘镇大塘圩的一个豆腐摊吃豆腐,顿时妒忌心起,愤而伙同两名同伴上前殴打凌某某,并持豆腐摊上的圆形板凳把凌某某的右眼打伤。凌某某被打后追打钟某,持刀捅向钟某的背部,造成钟某肝破裂,重伤倒地。7月18日凌某某被刑事拘留;12月6日,钟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玉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钟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中,凌某某致人重伤,钟某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钟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因此案由钟某先动手殴打凌某某引发,有一定过错,据此对凌某某从轻处罚。又因两被告自愿认罪,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互相谅解,对其两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凌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凌某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提出钟某无故把其打成轻伤,应负重大过错责任,且其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大塘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在案发时钟某先动手打伤自己,其行为属防卫过当,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二审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凌某某仅因受伤被传到派出所问话时,自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用刀捅伤钟某的事实,属于有自首情节。但本案虽因钟某先动手殴打凌某某,但证人证言均供述证实凌某某在钟某已逃跑,停止对其侵害的情况下追打钟某,凌某某出于侵害他人的故意,并非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备防卫的前提,不属防卫过当。故而对被告的这项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考虑凌某某的上述意见,且钟某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凌某某减轻处罚,故而作出终审判决:以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钟蓓蓓)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C) 2002 www.YL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技术支持:桂龙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