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茵萍 通讯员 江惠琼)由于送货的时候没有注意规范签收手续,李某白白损失了37单服装加工费。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服装加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在送货时,由于签收手续不规范,致使37单服装加工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自2006年2月份开始,原告李某为被告杜某和黎某两夫妻的服装绣花。由于多次向杜某和黎某追索加工费未果,李某便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杜某和黎某支付加工费17806.35元及支付资金占用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李某向法院提供的44张送货单中,其中有黎某签收的送货单7单,共5209条,其中有3张送货单注明有单价为每条0.25元,其余4张没有注明加工物的单价。有37张送货单是案外人曾某签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送货单认定被告黎某收取了7批加工服装共5209条。由于有3张送货单上没有注明单价,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价格每件0.25元计算,黎某收取了5209条服装,应支付加工款1302.25元。其余37张送货单,因没有黎某的亲笔签字,且李某没有证据证明曾某是黎某的聘用人员,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李某对此37单加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黎某欠原告李某的加工费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杜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黎某、杜某共同支付加工费1302.25元给原告李某;二、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黎某、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财物的签收是一个重要的手续,是证明对方已取得你的货(钱)的重要依据,因此,财物签收一定要规范,特别是对方经常更换人员签收货物的交易。一定要做到几点:(1)盖章签名两不缺;(2)业主签收最妥当:(3)第三者签收要有委托书。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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