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基本目标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人民法院来说,必须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实行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从广义上理解,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同一切与其相关的事物保持一种协调的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从狭义上理解,和谐社会主要指社会本身各环节、各种因素、各种组织以及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从国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整体部署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在其中的位置来看,更多关注的是狭义上的和谐社会,同时兼顾社会建设与其他领域的关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深刻揭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理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在上述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中,并不是完全并列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较高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影响着其他特征。民主法治既是其他五个特征的前提,又是它们形成和确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保障。甚至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二、人民法院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功能
要实现法治目标,以法治促进、保障社会和谐,既需要立法的完善,又需要执法的严格和司法的公正。特别是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多发现象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地需要人民法院公正地执掌法律,解决纠纷,平息冲突,实现权利,维持秩序。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院至少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功能:
一是依法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构成了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是依法调节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运用司法手段,对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确认,既保证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又保障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不被牺牲,从而有效调节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共同发展。
三是依法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可以通过依法惩处乱砍滥伐、滥采滥捕、破坏耕地等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行为,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四是促进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支持。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责,可以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依法制裁触犯法律的不文明行为,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持。
三、人民法院应不断增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变革、不断融合、和谐发展的过程。这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定位、内容任务和方法途径都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启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适应这一新的变化,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有关部署,努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能力。
(一)在司法指导上,必须强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需要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规则和机制,使各种矛盾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法院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搞好服务,必须在指导思想上强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通过适用法律上的公正性、诉讼权利保障上的平等性,使受害利益得到救济,使正义得到伸张。
(二)在司法工作布局上,必须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比如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案件,追索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公民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等,都是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的矛盾在司法中的反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审判处理各类案件,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三)在司法方式上,必须突出诉讼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作为治国安邦的章程,其目的就是定名分,止纷争。对人民法院来说,“定分止争”要求司法审判活动既要定名分,即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又要止纷争,即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博白县人民法院)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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