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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毛小事吵不休生命代价太沉重
防卫过当亦领刑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某国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黄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883.9元。
1996年7月22日下午,黄某国骑自行车拐入玉林城区忠功里巷口时,不小心碰到杨某清摆在此处的牛杂摊,杨某清因而与黄某国争吵,黄某国向其道歉,杨某清还谩骂不止,黄某国扬起拳头对杨某清说:再骂就打你。在巷口摆摊的杨某清的表哥牟某兴见状,上前对黄某国进行殴打,二人缠打在一起。牟某兴知道黄某国是外地人,看见一个外来人竟敢对一个本地人还手,甚感不爽,随即大叫:在本地都被欺侮,这么嚣张,打他!站在附近的陈某健、牟某贵、陈某明、杨某户见状即冲上去围住黄某国进行殴打,黄某国边抵挡边退至一裁缝台下面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了一刀牟某贵的左大腿后逃离现场。牟某贵被送原玉林地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6日死亡。经鉴定,牟某贵系创伤出血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
2005年9月22日,黄某国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国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黄某国当时与杨某清发生争吵后,被被害人牟某贵等五个人殴打,在被殴打时,黄某国只是双手抱头,没有还手。在退到一裁缝台下面时,还被继续殴打,在此情形下,黄某国拿刀刺对其实施侵害的人牟某贵,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当时实施侵害的五个人均是赤手空拳,没有对黄某国造成重大人身威胁和伤害,事实上也仅致黄某国一般伤害。而黄某国掏刀用力刺被害人,致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害人牟某甲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黄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883.9元。 (唐伟贞)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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