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兄贼妹同获刑
5月11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哥哥“飞天大盗”,妹妹帮哥转移赃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胡某艳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杰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
胡某杰、胡某艳(均化名)是同胞兄妹,被告人胡某杰自1999年7月至2006年5月间,分别窜到玉林城区、容县城区、广西隆安县人民医院等地,跳跃作案,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分二十次盗窃他人财物,盗得现金、港币和手提电脑、手机、照相机、玉石手镯及金戒指、金项链、金吊坠、金手链等首饰,共物值人民币101366元、港币3000元。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2006年6月6日上午,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侦大队经布控,在玉兰花园某区抓获犯罪人胡某杰,并缴获赃物一批;被告人胡某艳在其兄胡某杰被捕后,帮助胡某杰转移收藏的部分赃物到石南。公安机关在胡艳转移赃物的途中,将胡某艳抓获,并当场缴获转移的赃物。同时,公安机关还在胡某杰的赃物及缴获胡某艳转移胡某杰的赃物中缴获钢珠手枪一支和转轮手枪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胡某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转移赃物罪。被告人胡某杰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安全,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杰、胡某艳作出上述判决。 (王 军)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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