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搭车回家,不料半途遭遇重大车祸,死里逃生后,乘客将肇事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所属客运中心及车辆投保公司一齐推上被告席,为自己讨回公道。
2005年4月6日,黄先生搭乘北流市交通汽车客运公司的客车从南宁回北流探亲,在南梧高速路公路0KM处,客车追尾撞上前面的车辆,造成一死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黄先生也当场受伤被送去医院抢救。一住院就是173天,花去了5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并落下个9级伤残。黄先生原在上海一家大公司工作,谁知飞来横祸,打击着实沉重。谁该为这起车祸买单?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有关人等一并告上法院。北流法院经过慎重的审理查明,终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事故经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处理并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系驾驶员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车祸发生。
黄先生认为,该车的驾驶员阿明、实际车主阿元、阿艺、阿隆、阿荣、阿海五人及该车挂靠单位北流市交通汽车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和北流市客运中心应对其损失负连带责任,经车辆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玉林分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
经庭审激辩后,法院综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确认以下事实:阿明是阿艺雇请的司机,阿艺是实际车主及经营者,黄先生虽出具了阿艺与客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上面注明车主为阿元、阿艺、阿隆、阿荣、阿海),但与营业执照等其他证据不一致,不能证明其他四人也是车主。
客运公司是肇事车的挂靠单位、登记车主,也是该车的利益人,对肇事车有报班技术检验义务,无技术检验合格不发班的责任。经交警部门检验,在事故发生前,肇事车制动管路有漏气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北流市客运中心未尽检测义务,违反了《客运合理业务合同》。
法院认为,阿艺是肇事车的实际车主、经营者,根据《民法通则》应赔偿黄先生的损失,阿明是阿艺雇请的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客运公司是肇事车的挂靠单位,利益人,对黄先生的损失与阿艺负连带责任,北流市客运中心没有按其订立的《代理客运业务合同》履行安全检测义务,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是因阿明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所致,北流市客运中心不履行义务与造成事故的原因相对比较小,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赔偿黄先生损失的5%。由于黄先生是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对黄先生的保险责任应按车上人员险险种处理,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处理,因本案属侵权法律关系,黄先生按车上人员险请求国寿玉林分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北流市客运中心赔偿黄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病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5516.3元,阿艺应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共104809.7元,北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明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了黄先生要求国寿保险玉林分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郑迎霞)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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