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汽车用来抵押贷款供自己挥霍——原玉林市爱车一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朱永优领刑十二年,被处罚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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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7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玉林市爱车一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朱永优诈骗汽车及会员费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朱永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责令被告人朱永优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21日朱永优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玉林市爱车一族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朱永优自2004年11 月至2005年9月便以玉林市爱车一族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名义,以月租金21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租赁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汽车8辆,在此期间朱永优以支付部分租金的办法迷惑诱骗车主,并开始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他人获取借款供自己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8辆汽车价值共计283180元。
2005年6月5日至2005年9月2日,朱永优又以办理一年爱车一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入会会员,公司便赠送俱乐部KTV消费券3张及每月提供一次免费用车,到期后将会员费退还会员为诱饵,向入会会员每人收取会员费3000元的方式,骗取庞某某、刘某等12人的会员费合计人民币36000元;后又以每月提供免费用车一天及每次租车八折优惠,办理一年入会会员卡,到期后将会员费退还会员为诱饵,向入会会员每人收取会员费1500元的方式,骗取钟某某、黄某某等14人的会员费合计人民币21000元。上述两项,朱永优合计共骗得57000元。2005年9月事情败露后,朱永优便从玉林逃往深圳躲藏,2006年2月10日被玉林警方押解回玉林。
法院审理认为,朱永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朱永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也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朱永优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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