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静一)一群整天无所事事、东跑西窜的青年贼胆包天,见有合适偷的东西,不管是谁的,不管是什么,照偷不误,这次居然连炸药都敢偷,终于遭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尝到了苦果。
2006年10月13日13时许,陈东某与同村人陈振某、陈十八驾驶摩托车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机江街道岭塘村洛湛铁路施工的工地,6只贼溜溜的眼睛到处乱看,突然发现在工地上放着一箱炸药,而周围又没有人看守,于是3人合计将这箱重22.3公斤的炸药搬上了摩托车,然后开车逃走了。得手后,陈东某将偷得的炸药带到其朋友陈某家收藏。陈某发现是炸药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尚在睡梦中的陈东某即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抓获归案。陈东某明知是爆炸物品而进行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爆炸物品罪,玉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陈东某不服,认为偷东西不应该判处这么重的刑罚,于是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律解读:盗窃爆炸物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爆炸物品,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陈东某构成盗窃爆炸物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判处了陈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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