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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与水坑制造者负同等责任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5月22日10:28:46)

 
     
 

少年救人溺水身亡,精神可嘉,行为不可取

救人者与水坑制造者负同等责任

□本报记者 李岳青 通讯员 徐建瑞

    陆川县马坡镇靖东村14岁的少年小才,在放牛时突然听到不远处水坑里发出求救声,21岁的吴某不慎溺水,听到呼救声的小才奋不顾身地跳下水里抢救吴某,但因坑水较深,而吴某个子比小才大,体力不支小才与吴某两人不幸双双溺水身亡。近日,小才的父母何某、张某将水坑的制造者告上法庭,并获得了27446.74元的经济赔偿。

    原告何某、张某诉称,原告的儿子小才出生于1992年7月。2006年8月30日,小才与吴某、李某等人到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乌地岭放牛,因天气较热,21岁的吴某脱衣跳下被告曾某和靖西村向阳队取土后遗留下的泥坑积水里洗澡,突然,吴某溺水大声呼救,在附近放牛的小才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赶到,奋不顾身地跳入水中去救溺水的吴某。由于积水较深,水下状况不明,小才于吴某一同沉入水底溺水身亡。陆川县公安局马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赶往现场并把两具尸体打捞起来,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水坑系被告取土后未复垦所形成,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被告的行为与小才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小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7628元。

    被告曾某辩称,小才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去施救一名20多岁的大男人,从常理和逻辑上讲不通;原告作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对小才之死承担民事责任;位于靖西村乌地岭的泥坑,被告取土后已转由向阳队村民经营使用,小才之死与被告曾某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向阳队辩称,被告曾某取土形成的土炕,当时要求其填平,原告要求向阳队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请求驳回原告对向阳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在道旁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曾某取土后未复垦所形成的水坑,周围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小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下水救人虽然精神可嘉,但其应当知道自己的水性,在还有旁人在场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措施和可行方法,可以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伤害。根据小才救人溺水身亡的事实,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曾某和小才各负同等责任为宜。向阳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负本案的民事责任。

    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应赔偿关于死者小才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7446.74元给原告何某和张某。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向阳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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