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南江法庭于受理江岸社区一村民小组垫支公粮金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自1980年起接任村民小组长至2002年6月。1988年接管集体账数。已经三次清算,在清算数目中,错漏一票单据没有拿出报支(1989年公粮代金879.59元)增大了结算余额,结存余额已分配到各户。为此原告拿出账目数经社区居委会召集多次调解,经社员户主查账,签名字证明原告已代村民小组垫支了公粮代金879.59元票据。后经催促被告退还,其仍然拒不退还原告已垫支付公粮款879.59元。只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已代本村民小组垫支公粮金879.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村民小组辩称:1、原告称其垫支公粮金不符合事实。该支出实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支付,原告当时任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兼会计、出纳、统揽集体经济,所以原告没有垫支行为。且本案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2、要确定该票据是未报支的,应查清账目,只有村民小组的全部账目记载的数目才可以证明事实。但原告自2002年6月离任以来,一直拒绝交出村民小组账本、房屋证件、生产工具及一切与村民小组有关的文件等。如原告不交出全部账本,就不能确定该票据未报支。因为原告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不可能遗漏报支,而且至今已经18年了。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还要承担被告的误工费、车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案经审理并当庭调解,双方未能协商。本院认为,原告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期间的账目,应经过清算才能确定发生纠纷的公粮款是否报支。如果没有经过清算,不能认定。1989年应该报支的票据至今才拿出来,要求被告报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蒋家弦 吴祖励)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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