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案,被告人禤某某潜逃六年后终于醒悟过来,主动投案自首,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禤某某的犯罪行为,投案自首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禤某某系玉林城区青年,案发前无前科,平日好讲哥们义气。1999年12月,出于帮助“朋友”还债,与“朋友”一起绑架人质,勒索巨款,案发后,被告人禤某某的同伙已先后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被告人禤某某也从此走上了逃亡之路,六年来东躲西藏,整日担忧害怕。经过长期的思想斗争后,被告人禤某某意识到长期逃亡终不是出路,2006年12月5日,被告人禤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禤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禤某某仅协助同案实施绑架人质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投案自首,法院鉴于被告人禤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对被告人禤某某作出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吴胜农 杨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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