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下午,谢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彭某窜到玉林城区,共同密谋抢夺。两被告人窜到玉林城区一环北路某处,发现梁某、梁某某同骑一辆电动车,有一手提包放在两者之间时。谢某开车靠近,彭某伸手将手提包抢走。被抢的包内有夏新牌F6型手机一台、银行卡等物。
两人作案后,继续寻找目标。两人又窜到玉林城区某社区附近马路边,发现周某正在马路边用手机通话时,谢某开车靠近,彭某伸手将手机抢走,被抢手机为三星牌S508型。
经法院审理查明,彭某曾在2002年6月12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陈理)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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