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件盗窃炸药案件,依法判处陈开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开和陈振、陈十八(均化名)系吸毒人员。2006年10月13日中午1时许,陈开伙同陈振、陈十八共同乘坐一辆摩托车窜到玉林市玉州区某街道施工工地,欲偷盗工地的东西以变卖成毒资。三人乘工地中午无人看守之机,将一箱“2号岩石乳化炸药”(净重22.3公斤)盗走,后将盗得的炸药运到福绵镇某村陈某某家中收藏。陈某某晚上回到家中,发现家中有一箱炸药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马上赶到现场将陈开抓获,并提取被盗的赃物。
该案陈开盗窃的炸药净重22.3公斤,已触犯国家明文规定的非法盗窃弹药、爆炸物等有关刑法规定。这种岩石乳化炸药,如果再流入其他犯罪分子手中用于犯罪,足以炸毁一栋大楼,后果不堪设想,是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这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刑律,为了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开作出上述判决。
(覃健)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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