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法院法官一天执行了一件委托执行案
在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们切实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取得很好的成效。如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2005)西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2007年3月29日,委托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玉州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接案的当天就执结了此案,感动了当事人。
2007年4月16日执行庭法官接案后,认真查阅案卷,原来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的儿子杨某某被被执行人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撞死,丈夫杨某也因受不了丧子的打击精神恍惚而意外死亡,而李某是该车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了解案情后执行法官立即赶往被执行人王某某福绵管理区福绵镇某村,但被执行人王某某长期外出,家中无财产可执行,紧接着又赶往另一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处,但李某住处是一个住宅小区,小区内有十几幢房屋,不知其住在哪幢,因此一时无法找到两个被执行人,眼看办案线索中断。执行人员通过讨论、集思广益,终于想起被执行人李某某有货车就必有档案,档案里必有个人信息,通过查询该车档案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个电话,通过电话找到的是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大姐。从李某某的大姐那里了解到,原来,被执行人李某某以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是广西巴马县人,又是农村妇女,打赢官司也无法到玉林来要钱,赖债她也无可奈何。执行法官及时指出他们的错误认识,并耐心作其思想教育工作,指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性及后果,并讲述了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一下子失去儿子及丈夫的悲惨遭遇。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大姐终于被感动了,立即电话与出差在外的被执行人李某某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某当天下午通过委托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16611.2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法院受理费用。案子终于得以圆满执结。
当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接到法院通知领取执行款的电话时,激动得说不出话,许久才哽咽着说:“感谢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这个案件的执结,不仅消除了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认为委托执行难这个顾虑,也树立了法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
(陈 展)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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