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罗某刑满释放后未满三个月,又因参与盗窃通信电缆七次,被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罗某金系玉州区茂林镇某村无业青年,平日好吃懒做。2005年10月因参与抢夺作案,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不久,被告人罗某金在玉林城区认识了社会上的闲散青年陈某、梁某、“勒狗”、“傻二”、“晒士狗”等人,并共同租房住在玉林城区。2006年9月开始,被告人罗某便和同伙陈某、梁某、“勒狗”、“傻二”、“晒士狗”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有分有合窜到玉州区、北流市各乡镇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把电缆铜线销赃,所得赃款吃喝花光。其中,被告人罗某金参与盗窃通信电缆作案7次,总物值2934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罗某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盗窃数额巨大,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法院对被告人罗某做出上述判决。
(吴胜农)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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