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山心镇司法所普法工作成效显著
□本报记者 黄绵寅
近年来,兴业县司法局山心司法所以开展“五五”普法为契机,紧贴农村实际,针对村干部、农民群众、青少年、企业生产经营者等不同普法对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并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以及社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近年来,该所坚持在调解中增强农民群众法律素质这个原则,成功调处了各类民间纠纷350多起,调结率100%,没有一件出现反复。
2005年重阳节前夕,该所突然接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司法所打来电话,称该镇李姓群众召集了700多人开会,商量在重阳节期间到山心镇新文村将两座插葬到其祖宗山的赖姓新坟强行挖毁。接到电话后,司法所马上联系新文村干部并赶往现场劝阻。到了现场,果然看到两座新坟紧挨着四周的李姓祖坟,明显是赖姓群众理亏,但如果李姓群众要将新坟强行挖起,同样是违背了风俗,必然引起激烈的对抗。针对此情况,两镇司法所分别召集双方群众代表,向他们宣传了坟山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文,强调双方一定要保持克制,依法依规处理好这起纠纷。通过努力,调解工作终于奏效,赖、李双方本着世代友好的宗旨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事件。
社会法律宣传服务成果显著
山心镇地处交通要道,经济比较发达,过去,许多生产经营者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山心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了群众来访、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协办公证、办理见证等各项法律服务活动,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3年,外地一李姓老板与本地一闫姓老板共同等额出资购买一个红砖厂合伙经营,近来因经营方式问题产生矛盾。李老板到该所咨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与闫姓老板解除了原内部承包合同。后几经反复,又闹矛盾。于是,司法所把《合同法》复印发放给他们,说明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和提前终止,同时对他们合伙办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最终闫姓老板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李老板也同意交付2万元违约金,双方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后两合伙人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重新确定了经营策略,使砖厂得以启动并呈现出勃勃生机。
目前,该所共担任了58家企业和个体户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有效促进了本地经济健康发展。
农民群众法律素质普遍提高
几年来,该所通过日常生活的纠纷调解,以及各种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活动,大大提高了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过去农村普遍存在的“骂街”、群斗、群殴事件大大减少,碰到矛盾纠纷,村民普遍都会自觉地先学习法律知识,从法律书籍中寻找答案,然后再寻找组织和相关法律部门帮助,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
正是由于该所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2004年被评为自治区一级司法所,2005年获得玉林市严打整治斗争和争创人民满意政法单位集体二等功。2006年,由于普法工作突出,山心司法所获得全区司法所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区政法系统100家人民满意单位等光荣称号,所长刘显模还获得了自治区“四五”普法先进工作者称号。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