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小姐来信:我是大学三年级的学生。为减轻家庭负担,解决部分学费和生活费,平时没有课的时候我就到一家饭馆打工。前个星期,我在给客人打火锅的酒精炉点火时候,不慎被突然蹿起的火苗烫伤了手。后来治疗共花去420元钱,手背还留下一块大疤。我事先与饭馆签有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饭馆按工伤处理吗?
律师评析:近年来,为了减轻家人高昂的学费负担,增加实践能力,大学生课余打工日益普遍。大学生打工群体每年都逞扩张趋势,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大学生打工群体,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国家劳动部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般大学生假期或课余的打工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实在实际生活中,像小欧一样在打工中遭遇权益侵害的大学生还有很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学生打工在诸如拖欠工资、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打工中与雇主发生纠纷,由于通常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文本,也无法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很多大学生只好选择忍气吞声。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属于在校学生,还不能称之为劳动者。大学生勤工俭学即便签了合同,也只是私人合同,不能算劳动合同,出现伤害、拖欠工资等后,学生只能到法院当作民事纠纷处理。如上所述,本案中,小欧与饭馆签订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因此所受的伤害不能按工伤处理。但是,虽然小欧与饭馆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已经成立了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欧可根据此解释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另,大多数大学生打工时,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很多学生从没考虑过打工的安全问题。所以,在这里呼吁大学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建立临时工作关系时要求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合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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