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霍某,因贩卖毒品,于2002年10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徒刑,200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受过牢狱之灾,出来本应该好好珍惜机会,重新做人,但是他却死性不改,再次涉嫌贩卖毒品,于2007年2月2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霍某在玉林市玉州区某巷口,以50元的价格出卖一粒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次日,两人约好再次在同一地点交易50元钱的毒品,当被告人霍某于当日12时许在上述的地点与杨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了被告人丢在地上的两粒毒品可疑物及被告人放在身上的另一粒毒品可疑物。三粒毒品可疑物共重0.2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查出毒品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贩卖毒品所得的5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刑法有关规定,玉州区人民法院于4月2日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覃先琼 蔡国琼)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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