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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万借款 八年曲折官司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4月17日08:49:58)

 
     
 

□本报记者 邹江

     4月12日,由广西南宁华尔佳拍卖行拍卖的位于玉林城区、总参考价为77.632万元的3处房产因故推迟。但是这起推迟的拍卖还是吸引各方的高度关注,并不是因为拍卖的标的物金额大,而是房产牵涉到一起纠缠多年的债务官司,2000年到2006年广西高院竟为此四次下达判决书或者裁决书,个中曲折颇令人玩味。

    (1)苦涩的借贷

     今年60岁的陈某英满脸沧桑,很疲惫说起10年前的往事,她说如果可以,再也不愿意回忆过去。
    陈某英在玉林城区一小学任老师,1996年,丈夫的远房外甥赵某文及其兄弟赵某禄先后以他们与杜某林、杜某湖、高某勋合伙办的玉林地区乡镇企业煤炭经营部周转资金不足的名义分别从陈手中借款41.8240万元、21万元,利率为2.5%。二人借钱时并没有写借条,1997年3月30日在陈一再催促下,赵某文用所在经营部加盖有印章的空白收据写下两份收款收据给她。1998年9月27日,赵某禄又补写一份借据,上书:我本人是经营部的职工中一员,1996年1月20日到7月7日先后向陈老师借款给本经营部使用,并列出具体的时间及金额。
    陈某英说借款大部分是借学校老师的,她只是作为中间人代两赵借款,利息分文不要,但是借条上借款人签的是她的名字。开始两人能按期还钱,其他老师见信誉好利息又高,主动提出借钱给她。不料后来风云突变,两赵说经营部经营不好,无法还钱了。这时债权人天天找陈某英要钱,并把她告上法庭,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英辛苦多年建起的一幢楼房,并予以拍卖。丈夫和家婆又急又气,发病身亡。陈某英之后一直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
    这时不得不说一下玉林地区乡镇企业煤炭经营部。这是一家在工商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后来经过法院查实为个人合伙开办,原由杜某林与另一人开办,后来该人退伙,两赵及杜某湖、高某勋口头加入合伙,杜某林为负责人。合伙人分工由赵某文、高某勋负责资金组织,采购货物,其他人负责销售并分享利润。1999年经营部由于未进行工商年检,被玉林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一审法院对这家公司经营有一段描述性文字“经营部未设财会人员,账目混乱”,这似乎为债务纠纷埋下了伏笔。

   (2)初次告胜

     陈某英多次追讨无果,遂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查实,赵某禄用经营部的销货款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利息61558元。赵某文用经营部的销货款归还借款本金32540元,利息15.0145万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还。1999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文、赵某禄、高某勋、杜某湖、杜某林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85800元及利息给原告。
    赵某禄、高某勋、杜某湖、杜某林不服一审判决,以赵某文7次借款均系个人行为等为由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区高级法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陡起波澜

     终审并没有给此案划上一个句号。
    判决书下达8天后,杜某湖及其妻子高某敏以清偿其妹杜某清、妹夫高某甫的债务为由,于2000年12月8日与两人签订了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他们名下的在玉林城区两处房产分别以6.8万元、8.5万元转让给杜某清、高某甫,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手续,而这两处房产经杜某湖夫妇委托玉林房地产部门评估,评估价分别为17万元、13.3万元。高某勋之妻吴某惠与其弟吴某成于同年4月20日签订协议,确认吴某惠用3万元转让其位于十里长街垌新区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给其弟,该处评估价为28.4万元。
    于是当中院执行人员到赵某文、赵某禄、杜某林、杜某湖、高某勋家中执行该案时,5人均称无财可供执行。
    陈某英认为杜某湖、高某勋2人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2001年再次向中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他们的房屋转让行为,认为合伙5人均对上诉人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们任何一个人所有财产的非法转移都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上诉人有权要求他们之间任何一个全部清偿所欠债务。2002年1月8日下达的判决书驳回她的诉讼请求,认为杜某湖与高某甫、杜某清之间,吴某惠与吴某成之间的房屋转让是买卖方式的有偿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陈某英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诉。3月18日,自治区高院公开审理此案。自治区高院最后认定杜某湖与高某甫、杜某清之间,吴某惠与吴某成之间的房屋转让实质是一种逃避债务行为,明显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而为,被诉人主张价格为虚报,非实际价格,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被诉人与房屋受让方是同居玉林的兄弟关系,受让方称不知上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债务,与情理不符。高院本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撤销被诉人房屋转让行为。
    当时的《玉林法制报》对此案作了追踪报导,并于当年的12月9日发了长篇通讯《六十万借款,四年曲折官司》,文中说“陈某英接到判决书喜极而泣,但是还是担心属于自己的财产何时才能真正得回来”,一言成谶。
    11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玉中执字1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3处房产。案外人杜某清、高某甫、吴某成提出执行异议,被中院驳回。后杜某清、高某甫、吴某成向区高院申请复议,自治区高院2004年4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4)又一个四年

     本应立即执行的裁定,却因多种原因,没有执行。2005年,杜某湖、高某勋对2000年判决向高院提起再议申请,据相关人士介绍,终审判决进行再审有着严格的要求,对此次再审,高院非常重视,反复核实。
    再审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文、赵某禄以经营部的名义向陈某英借款是属于其个人行为还是经营部行为;经营部的合伙人是否应承担本案债务。杜某湖、高某勋认为赵某文、陈某英恶意串通,将个人债务转嫁给经营部,主要理由是作为定案依据的盖有经营部公章的两份收款收据,是赵某文采取盗用的方式获得,然后与陈共同炮制。两赵未经经营部及法人代表杜某林委托、授权,擅自以经营部名义向他人借款,应视为个人行为,债务由两赵承担。两张收据其中一张日期是1997年3月这张,在月字之前写有一个0,后已删改;收据上仅有赵某文签字,没有主管、会计、出纳的分别签章,而且两张收据上只有万位数,填写时却写上拾万位数。
    两赵答辩称,合伙人口头约定由二人借款回来用,陈某英借款全部是赵某文转帖用去云南发货,原判由合伙人共同偿还是有事实依据的。法院再审另查明:2000年4月11日,经营部的专职司机曾某强出具证明证实,其曾陪同赵某文到陈某英家借款,借到现金后,直接到云南、贵州等地发货。
    2006年10月10日,高院下达再审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认定两赵借款属经营部行为,盖有经营部公章的两份收款收据应视为经营部对两赵借款行为的追认;再审申请人主张收款收据系盗用、赵、陈二人恶意串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出具收款收据是否已得到经营部合伙人同意及负责人授权,属经营部内部问题,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期涂改由于不是收据中主要内容,不影响其效力;收据虽只有赵某文签字,但已加盖经营部公章,对外不影响其效力。由此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
    2002年,法制报记者描写了陈某英心力交瘁的景象,用了“家破人亡”的字眼。当时陈某英困惑,自己是好心办好事,反而给自己带来灾难,社会就没有诚信可言。现在又一个4年早已过去,陈某英也在反思自己,自己当年是法盲,大大咧咧帮人借钱,却没有想到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终于自酿苦果。但是她说自己还是坦然承担了该负的法律责任,现在打官司也是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该谁负的法律责任谁也不能抵赖逃避。
    记者从法院获悉,本案已进入实质执行阶段,本报将继续关注最新进展。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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