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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欠债者赢了官司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4月17日08:47:33)

 
     
 

□谭雄燕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2007年4月12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了一件债权人败诉,债务人胜诉的案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放:

    1996年6月19日,被告某修理部因购进摩托向某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6月20日至1996年9月20日止,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2002年7月,信用社起诉被告要求其还款,经协商,被告作出了在 2003年1月28日前还清贷款的还款计划。被告订立还款计划后至2004年12月31日只归还60000元。2007年1月16日,某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本案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但原告在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期间,该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理评析: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在实体法中,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它从种类上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这种时效的期间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某些单行法规中也有规定为半年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其他法律也有规定为3年或5年的。除民法通则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20年期间为除斥期间外,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均为可变期间,即可以引起中止、中断情形,除了有特殊情形可延长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在于,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二、设制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自然界是复杂的、多变的,它依靠自然的法则维持自己的运行和平稳。人类社会亦是复杂多变的,它除了依靠自然规律,还需要依体现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来保障社会的有序和稳定。诉讼时效制度就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它的意义在于:1、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使之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一致,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3、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正确高效地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设想,如果国家法律不设置这一制度而允许无限期地保护权利人早已享有的,但一直又不行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就会与社会的经济秩序处于长期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与经济的高效发展和循环的要求不相适应,从而导致人类社会的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滞止。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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