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玉州区人民法院玉林法庭接到一起侄女俩状告叔父、伯母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案件。去年,两侄女也曾经起诉状告过伯父,要求继承父亲的宅基地。此次,也是继承案,只是诉争的标的物及被告不一样。本是同一个大家庭为何要两次闹到法庭上来呢?
小芳和小明(均化名)系两姐妹,由于父母早年离婚且父亲患有精神病,无能力照顾小芳和小明。因此,小芳和小明跟随母亲生活。当年,小芳和小明还年幼无能力也无经济来源照顾父亲,父亲就靠低保及父亲的契父照顾。2003年父亲的契父去世后,小芳已成年但无工作且没成家,小明还在校读书,她俩有时也回去探望父亲,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伯父有时也帮忙照顾一下,直到2005年父亲去世后,伯父以小芳、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为由侵占了父亲留下来的宅基地。小芳、小明一纸诉状将伯父告上法庭,法院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做出了小芳、小明有继承权的判决。
而这起案件起诉的原因是叔父侵占了父亲的第三产业用地,因第三产业用地是伯母、叔父、父亲等几份人合在一起的,当时叔父和伯母共同协商由叔父建房。小芳和小明要求叔父归还或补偿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将叔父、伯母告上法庭。玉林法庭立案后,该庭庭长传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基于上一案大家都闹翻了,调解工作做起来就比较困难。于是庭长以原、被告本是一家人有着血缘亲情关系为切入点,并以双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引导他们重建和睦家庭,以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反复调解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叔父补回钱给侄女俩,侄女俩便把继承父亲的第三产业用地转给叔父,一起叔伯、侄女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陈 燕)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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