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6岁),于2006年9月6日在玉林市玉州区某网吧消费时,被两名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因找不到侵权人,张某与网吧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多次调解,于2007年3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该网吧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6年9月5日凌晨4时左右来到玉州区某网吧,在未征得网吧工作人员及购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他人的临时上网卡上网消费(玩游戏)。购卡人发现其所购网卡被他人消费后,当即要求工作人员处理,该网吧工作人员处理后,张某因不能继续上网,将怒火发到购卡人身上,当该购卡人经过其座位时,用力推了一把购卡人,购卡人当时未理睬。过了半个小时后,购卡人出去叫来另一同伙,将张某殴打至伤并逃跑,网吧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因破案线索甚少,该案至今未侦破。张某被打后,由同伙搀扶离开网吧,到医院治疗。张某的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其损伤为轻伤。张某受伤后,因找不到侵权人,即以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在消费时受到不法侵害为由,要求该网吧赔偿损失而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指出双方在事件中都有过错。在法官的耐心开导下,张某的家人认识到直接侵权人不是网吧,而自己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网吧的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人员容留未成年人张某进入其网吧并消费,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都谅解了对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一次性赔偿2000元给原告,诉讼费用即时付清。
该案的审理,使该网吧的负责人认识到,今后一定要加强管理,合法经营,认真劝阻未成年人到其网吧消费,此事权当交一次学费;而张某的家人也表示,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并感谢法官能耐心调解和帮助,虽然双方对簿公堂,但并未成为仇人,成功调解结案。 (陈 斌)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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