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来电:春节期间,我在某商店买了一个价值478元的皮包。付款时我要求开张发票,老板问我是不是报销用?我说:不是,就是想要。老板就拉长了脸说:“你再补交15元税款。”我当时很纳闷:为什么我购物索要发票还要另外付钱?这和直接购买发票有什么区别?我实在琢磨不出这是什么道理,所以想问一下:我们买了东西能否索要发票?这笔税款是我们消费者承担吗?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同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又对此做出了更细致更周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由此可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而且,我也建议大家在消费的时候都应该养成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的习惯,因为日后一旦产生纠纷,这些都是最有利的证据。本案中,商店向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税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郭先生有权拒绝。如果商店因此不肯开具发票的话,郭先生可以向工商或者税务部门投诉。(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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