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与王某(妻)系夫妻关系,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买卖无效。
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单位有集资建房,王某以其个人的名义参加了该建房并办理了相关房产登记,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因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双方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撤回起诉,并与第三人林某签订协议,将以自己名义登记的房产以16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林某,并办理了房屋、土地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张某得知后,以其不知王某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的房产交易评估价为308800元,王某与林某交易时交纳的有关税费,各项税费也均是以308800元为计税金额。该案涉讼房产虽是登记在被告王某一人名下,但该房地产为原告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与张某作为涉讼房地产的共同共有人,对该房地产享有共同的权利,王某在夫妻关系出现矛盾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地产转让给林某,此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有关行为,该案被告林某明知王某与张某是合法夫妻,仍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王某与张某共有的房地产,属于法律禁止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林某和王某均辩称本案涉讼房地产交易时张某知情,但均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抗辩事由依法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与林某之间的交易是无效的,双方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陈斌)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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