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玉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主任伍国南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以伍国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已交缴)。被告人伍国南退出的赃款49300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伍国南违法所得126700元,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原县级玉林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系原县级玉林市民政局开办的事业单位,1997年2月18日,伍国南担任该保险处的主任。1997年10月,伍国南经陈某某介绍,违规将其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200万元转存到玉林市城市信用社后,收受陈某某转送的38000元。1998年2月,伍国南再次经陈某某介绍,又将其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300万元转存到玉林市城南城市信用合作社,伍国南收受陈某某转送的138000元。伍国南先后两次收受176000元。伍国南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39000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伍国南再退出赃款10300元,合计49300元。在二审期间主动向法院交缴没收财产款50000元。
法院认为,伍国南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伍国南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伍国南犯罪后退出部分赃款,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交缴没收财产款50000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钟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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