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玉州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件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交叉执行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余某购销水泥货款纠纷一案,容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9日做出(1996)容经巡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余某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水泥货款102000元,容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某的房屋一幢及汽车一辆,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查封的财产一直未拍卖,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直不能实现,造致申请执行人李某多年来一直上访。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案件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后,院领导及执行庭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尽快办结该案。案件承办人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余某多年不知去向,且其已与前妻离婚,法院查封的房屋现由其前妻及两个儿子居住,并且该房屋已由被执行人儿子装修。法院如果拍卖该房屋,必须解决被执行人家属的居住及被执行人儿子用于该房屋的装修费用。为此,执行人员决定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将该房屋变卖给被执行人儿子,既能解决被执行人家属的居住问题及房屋装修款问题,又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过执行人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促成双方执行和解,将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余某的房屋按评估价,变卖给被执行人儿子,扣除其儿子用于该房屋的装修费用25000元后,余款103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一件十年未结案件,在交叉执行后,经过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仅用不到3个月的时间,便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结果也均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田祖明)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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