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罗某带上3个小孩在博白县兴隆街博白县民政局举办的体育福利彩票处购买福利彩票,获得二等奖3000元奖金;但他们对奖金归谁所有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当日,罗某带上儿子黄A及侄女黄B、侄子黄C(12岁)三兄妹到博白县城逛街,当他们行至兴隆街时,遇到博白县民政局正在举办体育福利彩票抽奖活动,罗某即高兴地对3个小孩说:“今天,我出钱让你们三兄妹摸体育福利彩票奖,每人一张票,每张票2元钱,看看谁的运气好,谁能中奖。”罗某当即向博白县民政局支付了6元钱,让黄A、黄B和黄C各自抽取一张奖劵,结果,黄A、黄B均获得1元现金奖,黄C获得二等奖3000元现金大奖。中奖本是一件很高兴的事,黄C当即用罗某的手机告知妈妈其中奖的消息;但是麻烦同时也来了,黄C妈妈认为:3000元现金奖是其儿子的运气好,抽中大奖,奖金应当归黄C个人所有,可以退还罗某的2元彩票钱给罗某。罗某却认为:3000元现金奖虽然是黄C所抽中,但他所抽彩票的钱是其支付的,是她带黄C等3个小孩去逛街并出资让他们去摸奖,按理说黄C是其所雇请去摸奖的,怎么能说3000元现金奖是黄C个人所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他们为了这3000元奖金产生了纠纷。无奈,罗某只好电话请教了博白县人民法院的江法官。江法官向罗某释明有关法律规定,让他们双方协商解决。罗某依江法官所教办法,与黄C妈妈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除当天所用去的各种开支,剩下2000元,罗某与黄C每人分得1000元。
(江 滔)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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