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系列专门利用安眠药三唑仑麻醉抢劫面包车司机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该犯罪团伙主犯无期徒刑,其余2人分别被以抢劫罪和销售赃物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6年1月至6月间,在南宁、田林、金城江、柳州、武鸣等地发生了一系列专门利用安眠药三唑仑麻醉抢劫面包车司机的案件。2006年7月1日,该伙人在南宁出售赃车时被抓获。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晓、庞绍端经密谋后,窜到南宁市江南区那洪槎路菜市对面,以到博白县运货为由,雇请黄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桂A-B8695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34650元)回到博白县,当晚,将黄某某骗至博白县农技招待所368号房住宿,期间,陈晓、庞绍端与黄某某吃饭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及酒将黄某某麻醉,将黄某某身上的1400元、TCL牌728型手机(价值348元)及停放在京都大酒店的面包车抢走。
尝到甜头的陈晓伙同另一被告人罗官华密谋后于2006年3月7日窜到南宁市吴圩镇,以到玉林市运货为由雇请周某某驾驶的桂AD7319五菱阳光面包车(价值34650元),当晚,陈晓、罗官华将周某某骗到玉林市茶花山饭店2402号房间住宿。期间,陈晓、罗官华与周某某在该房间吃饭时,采用同样方法将周某某麻醉后,抢走周某某身上的270元、三星牌E100手机1台(价值621元),并将停放在停车场的面包车抢走。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该伙人使用相同的方法疯狂作案13次。在这一系列的抢劫案中被告人陈晓参与抢劫13次,抢得物品合计478349元。被告人罗官华参与抢劫10次,抢得物品合计369487元。被告人庞绍端参与抢劫1次,抢得物品34650元并销售赃物价值37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晓、罗官华、庞绍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用酒灌醉或麻醉的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其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庞绍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又构成销售赃物罪。2007年1月3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晓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罗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60000元。庞绍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3000元。将被告人陈晓、罗官华、庞绍端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晓、罗官华、庞绍端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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