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博白县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
弱者:请让法律来帮你
□本报记者 陈 博
敞开法庭大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救助的实施,向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一个申诉的平台,为弱者敞开了法庭大门,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家住博白县亚山镇清湖村的覃某,原本有着一个幸福而温馨的家庭。她和丈夫虽然都是农民,但却上有70多岁的慈祥仁爱的婆婆,下有一对孝顺而争气的儿女,儿子和女儿双双于2005年考入东北大学和吉林大学,使左邻右舍羡慕不已。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使这个家庭陷入无边的痛苦和困境之中。去年夏的一天,与她相濡以沫的丈夫陈某遭遇车祸死于非命,交警部门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后,肇事车主却不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给予赔付,由此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丈夫事故死亡后,家里经济陷入极大困境,生活重担一下子落在覃某的肩上,既要赡养年迈的婆婆,还要供一对儿女每年3万元左右上大学的费用。原本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如今连打官司的钱也凑不上。
打官司需要上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拿着丈夫的死亡证明书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覃某一筹莫展,痛不欲生。这时,博白县法院的法官主动上门调查、核实其家庭困难的经济状况,为其办理了全部缓交诉讼费手续,于200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这一案件。覃某一家得以跨入通向正义的门槛,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者庞某及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8万多元。
覃某一家将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她那忧郁的脸上终于露出了难得的笑容。她对记者说:“如果没有法院的司法救助,我们哪里有钱打得起官司啊?”
彰显爱民情意
司法救助不仅让贫困者跨入了通向正义的门槛,更彰显出深厚的爱民情意,温暖着一大批困难群众的心。
“真是感谢法官们,我再也不用为讨要儿子抚养费的事发愁了。”博白县某单位的职工李女士谈起法院为她追索儿子抚养费的事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她与丈夫何某从相识、相爱、结婚到后来有了两个儿子,夫妻感情一直是很好的。前些年,丈夫外出经商后有了外遇,夫妻便因此经常发生争吵。李女士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与丈夫分居了一年多,双方积怨日深,以至感情破裂提出离婚。1998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3岁的小儿子由李女士抚养,由何某支付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然而,近几年来何某从来没有主动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像要饭似的反复追讨,甚感身心疲惫。于是李女士只好每年向博白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何某履行支付儿子抚养费的义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实际困难依法实行执行救助,从2004年至2006年连续3年给予免交诉讼费和执行费,督促何某将抚养费交到法院再转交到李女士手中,先后帮助李女士追索儿子抚养费共1.8万元。
近年来,博白县法院不断探索完善司法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措施的有效途径,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更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一大批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及时的保护。
兑现“法律白条”
司法救助体现出的人文关怀,不仅是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为弱者撑腰,兑现“法律白条”。
博白县一企业职工何某,1992年在上班时因锅炉爆炸被烧伤失去了工作能力,经医院认定属二等甲级残疾,后经玉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企业从1993年至1997年每月发给他伤残抚恤金,1998年以后有的月份中断不发,2000年10月后一直少发。何某因此上诉法院要求补发伤残抚恤金。2004年2月,玉林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企业补发何某1998年1月至2003年12月伤残抚恤金1.2万多元,从2004年1月起按月支付何某伤残抚恤津贴340多元,如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则按有关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适时调整。
然而,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期满一年后,企业并未如期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2005年,何某先后两次向博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企业支付2004年和2005年的伤残抚恤津贴。法院根据何某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为了缓解陈某的生活困境,给予缓交诉讼费和执行费司法救助,并向企业依法强制执行,使何某如数领到了伤残抚恤津贴。
司法救助显示出法律的公平、公正、威严和价值, 真正做到“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为弱者撑起了一片司法蓝天。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