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数名业主来信:我们早几年先后在本市某小区各自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住进去至今都好几年了,开发商还没帮我们办理房产证。我们多次找开发商交涉都未果,请问:对于开发商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有没有什么制裁措施?
律师解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可是,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显,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基于此,我国先后制定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从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起转移。所以,商品房的出卖人“交钥匙”给买受人并不意味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其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业主们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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