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明知是盗来的摩托车,为贪图便宜仍购买,没想到换来的是半年的牢狱之苦,还挨罚金2000元。
2001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从本村张某某处得知“晏四”处有便宜的摩托车(贼偷车)出售,便找到“晏四”以700元的价钱向“晏四”、梁某某购买了一辆盗窃所得的红色凌肯牌摩托车,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辆摩托车价值23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积极代为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所购买的摩托车是赃物,经查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宏声)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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