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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有力佐证 难以证明事实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2月06日09:28:38)

 
     
 

    2月2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以银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凭条为凭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古甲对被告古乙、王某的诉讼请求。

    古甲与古乙本是同胞亲兄弟,但曾因一些家庭问题产生过不愉快的纠纷。2006年12月14日,原告古甲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古乙因做生意急需资金,2002年2月8日,古甲通过工商银行汇款2万元到古乙的银行账户上,但被告古乙收款后,长期不予归还。因被告古乙与被告王某是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古乙、王某共同归还借款2万元并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支付利息和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古甲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除提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以外,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汇款凭条。

    被告古乙、王某均否认此借款事实,相反提出,原告古甲曾于1997年2月底向其借过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提出原告曾委托其办理家庭事务,原告本应承担的费用尚未结清给其,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古甲对其的诉讼请求。法庭上,原告古甲对被告古乙、王某的辩解事实和证据,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古乙、王某否认此借款事实,原告古甲单凭其所持有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汇款凭条,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古乙向原告古甲借款事实的存在,依法驳回了原告古甲对被告古乙、王某的诉讼请求。

    (江滔)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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