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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玉林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1月26日10:25:58)

 
     
 

    为了贯彻落实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加强玉林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结合玉林城区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条例>办法》、《玉林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执行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施工工地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的施工场所;建筑垃圾是指上述建筑施工工地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设围挡封闭作业,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用彩钢板围挡,其余应用砖砌实体围挡并用砂浆抹光上色。围挡临街部分应进行彩绘或喷涂装饰,保持整洁完整。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的占地范围、性质和时间使用,使用期满要及时清理整洁。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在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的进出口要硬化,并设有冲洗拉运建筑垃圾车辆轮胎的硬化场地。

    七、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应采取冲洗车体、净车出场,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按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等措施,避免出现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等污染道路和环境的现象。

    八、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十、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建设项目需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含5吨),应交由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或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十一、本通告公告之日起,建筑垃圾集中倾倒到朱巷口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十二、成片开发建设区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开发建设区内的道路应先进行道路硬化建设或临时硬化措施;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禁止车辆带泥污染街道。

    十三、建筑工地应将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写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理;厕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经多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二)更衣室、简易浴室设置要符合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三)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十四、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档附近环境卫生,围档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拆除。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拆除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十五、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玉林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乱摆摊设点,不乱扔垃圾,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十六、城区各责任单位在“城乡清洁工程”整治中清运垃圾,必需及时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核准。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通告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十九、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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