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罗建强 通讯员 覃小滨
案件回放:罪犯黄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北流市塘岸镇的村民,平时素无结怨,2006年3月8日下午5时许,双方在罗某某家门口处因罗某某家门口道路另一侧的土地种植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某某到罗某某已种有作物的争议地方将部分篱笆和护网拔掉,罗某某见状便将黄某某停放在附近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上,从而引起两人用拳头相互推打。后经旁边群众劝散,罪犯黄某某即主动找村委会干部对此事进行处理,同时黄某某听从村干部的安排离开现场回家。而被害人罗某某即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并经法医鉴定,他的伤构成了重伤。
法院从轻处罚:该案件经北流市法院审理,并没有认定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后黄某某上诉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黄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相互打斗后,即主动找到村干部要求处理,后其又听从安排回家,并在家中接受公安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首。据此,该院对黄某某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该案件告诉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行为有违法现象时,如来不及向政法机关投案,也可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包括村委会)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讲明事情经过,请求处理,那在法律方面亦体现相应的从宽。
我们发现,不少案件是人民群众之间因平常琐事或邻里纠纷引起的,这些案件的罪犯,其实他们的主观犯罪意图并非十分恶劣,一般是由于一时冲动或激起义愤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通常只要他们法制意识略为加强或对法律略懂一二,那么犯罪后可向政法机关或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交待罪行,即可构成自首,获得从轻处罚。但事实上,众多的犯罪分子并没有选择这条路,而是等到他受到法律严惩时,方才醒悟,却已为时过晚。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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