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向农
最近,一位负责普法考试监考的老师无意中透露了一个考场“秘密”:有些领导和干部职工没有来考试,委托到场考试的同志代劳,一人要做两三份试题。听后,笔者很纳闷:普法考试如同考驾照,驾车技术不过关,行车不保命。同理,不懂法律,难以行事立身啊。爱法律就是爱自己,怎么能把法律考试当儿戏,竟然让人代考呢?
然而,回头看一看,却发现:这并非是个别偶然现象。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平时少学法或不学法,甚至到普法考试时都因“事务繁忙”而不亲自参加考试。到做自我批评、找自己的缺点时,往往第一条就是“对学习抓得不够紧、法律法规学习较少”,从参加工作直到退休,这个“缺点”似乎可以伴随一生,而且似乎也无须改正。这无论是自谦之语还是实话实说,都反映出一种心态:不爱学法是个无伤大雅、无关利害的“软缺点”,不影响“政绩”,上级不记过,同志不批评,自己也自在。甚至违法犯罪的干部如成克杰、胡长清之流,被押上审判台时也痛哭流涕地说:“我平时不学习,不懂法”,此时的“不学习、不懂法”也被顺手拿来,当“遮羞布”应急用……
这种现象,反映出一个问题:眼下有为数不少的人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平时不爱法、不学法,不拿“保护自己一生平安”的法律当一回事,充当“门外汉”和“旁观者”,犯法或受侵害时追悔莫及。同时也反映出一种制度的缺失:对学法的管理约束缺少“硬招数”,一般号召多,督促检查少;学多学少、学好学坏,全靠个人兴趣和好恶,没有建立严格的考核、激励机制:参加普法考试与否,没有严格监督、管理和约束。这都是与构建学习型社会、法制社会不相适应的。
应当说,公民与法律息息相关,两者之间,有一个犹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契约关系。法律像父母,他们生你,养你,教你,凡所能给其他公民的利益,都给你一份。公民仰赖法律生存,法律赋予了公民生活所必须的权利,并通过制裁违法者,呵护公民个体。这可以说是解释公民何以要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理由。因为公民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身份和法律身份,公民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法律上构建国家——个人关系的结果。这一关系一旦被建立起来,对于公民和国家都是有拘束力的。如果公民没有与法律脱离关系,就意味着他做出了自己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承诺。诺言既出,就必须遵守。公民与法律之间既然存在契约关系,那么,学法、知法、守法就成为公民的德性之一。因此,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诺言、理性,也就是尊重自己。对法律的忠诚,就是对自己的忠诚。如果一个连法律都不学习的公民,在国家这类共同体中,就不可能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同时也不尊重自己,不爱护自己。因为他违背了自己的诺言,在德性上是成问题的,是一个不节制和不正义的人。
爱法律就是爱自己。但愿人人都爱法、学法、知法、守法,少一些法律的“旁观者”和“门外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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