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燕 莫飞雪 潘琦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危险物品肇事案进行判决,被告人禤原伟、禤本仕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振平、梁文广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7月31日14时30分许,在玉州区城北街道寒山村一旧屋的爆竹加工场发生爆炸,造成9名女工被烧伤,并经抢救无效,陆续死亡。案发后,公安干警火速赶往现场,调查知道,此爆竹加工厂为被告禤原伟、禤本仕所有。当时有9名女工正在场里加工半成品火药。由于拌药工在配制过程中加水过多,致使半成品发热自燃自爆。拌药的房间两个窗口用木板封死,通风不畅。房内存有的6个“鱼泡”筑药量大,和一批爆饼因化学反应达到着火点,引发其爆竹能量瞬时释放,同时燃爆。
经调查,被告禤原伟、禤本仕所生产的爆竹所贴商标为玉州区城北广旺烟花爆竹厂,而此厂是2001年11月被告梁文广与朋友出资合伙筹办的。厂内组织机构设有厂长、副厂长、会计、安全员、供销科长。实际上这些职务都是虚设的,无工资领,只是利用广旺烟花爆竹厂的名称组织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每个股东都可以以该厂的名义从外面购进爆竹半成品或在厂外加工、生产爆竹半成品,安全各自负责,经包装统一贴上广旺烟花爆竹厂的商标销售。厂对各个股东实际上是管不到的,一切都由股东操作。股东交一定的管理费给厂里,作为办证、验审证件的开支。办厂时交4000元,厂房各建各的,各股东没有任何关系。各自经营(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每个股东跟梁文广订有安全责任合同,各个股东管理好自己的生产,谁出事由谁负责,与厂和其他人无关。安全员有时检查各股东的生产情况,但没有检测员。
被告梁文广任厂长,被告欧振平为生产爆竹,入资加入广旺爆竹厂成为股东,进行爆竹加工经营活动。该厂成立后曾停业整顿。但在2005年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又重新生产。2005年7月,广旺烟花爆竹厂决定每位股东从外面购进或加工爆竹半成品入厂,每饼爆竹收取0.1元管理费。梁文广身为厂长,在没有取得爆炸物品购买证、储存证、销售证的情况下,购进氯酸钾,以出售的方式提供给各个股东。
2005年春节过后,被告欧振平为降低成本和减少风险,将生产爆竹的危险工序转移出广旺烟花爆竹厂外。为此被告欧振平多次找到被告禤原伟、禤本仕,要求他们为他加工爆竹半成品,被告禤原伟、禤本仕觉得危险便拒绝了。2005年5月份,欧振平再次找到被告禤原伟、禤本仕,要求他们为其加工爆竹半成品,并提出由禤原伟、禤本仕开设加工场,组织工人生产爆竹,其提供生产爆竹的主要原料氯酸钾给禤原伟、禤本仕,并付给加工费,所生产的爆竹半成品全部交给欧振平,禤原伟、禤本仕觉得有利可图,便答应了。
2005年7月份,禤原伟、禤本仕在没有得到任何合法的许可手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寒山村的旧屋私设爆竹加工厂,聘请无任何上岗资质的寒山村中老年妇女,使用欧振平提供的氯酸钾,暗地断断续续为欧振平加工爆竹半成品。禤本仕负责管理工人生产,工资发放,禤原伟负责爆竹原料的购进,运送半成品爆竹给欧振平,主要原料氯酸钾,由欧振平带禤原伟到广旺烟花爆竹厂厂长梁文广家购得,记欧振平的账,货款由欧振平支付。禤原伟以欧振平的名义购买了三次氯酸钾,每次50公斤。禤原伟、禤本仕所生产的爆竹半成品全部交给欧振平回收,欧振平对爆竹半成品经过编炮、包装、贴上广旺烟花爆竹厂商标后出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5年8月1日在梁文广的纸厂里查获其存放在该厂的工业钾盐102箱、改性工业高氯酸钾27箱、白色粉末物8袋,共137件,每箱或袋均是25公斤装。经鉴定,以上物品成分均为氯酸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告人禤原伟、禤本仕、欧振平、梁文广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爆竹过程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九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禤原伟、禤本仕、欧振平、梁文广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成立。为严肃国法,确保公共安全,法院根据被告人禤原伟、禤本仕、欧振平、梁文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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