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华刚、李敬忠等6人均系外地来兴业打工的民工,虽然他们来自不同的省份,但他们同时在兴业电信公司从事户外电信设施的安装和养护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彼此间都相互照顾互相帮忙。他们谙知电缆线的市场价格,遂寻思着盗卖电缆线发大财。2005年6月至12月半年时间,他们监守自盗,开着电信工程车疯狂盗窃电信公司的电缆线超过3864米,价值77612元,造成中断通讯36834小时,给电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兴业县人民法院以肖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李敬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文启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元;叶发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围俊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宗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每个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均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六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用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择处刑较重的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犯罪中六上诉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均起主要的作用,均是主犯,原判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2006年12月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钟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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