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李业成不服玉州法院(2006)玉区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申请再审此案,要求判处李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追加李业明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不获支持。
该院经审理查明,李业成户与李业明户为邻居,因建房中有纠纷,李业明上门要求李业成拆除对准其家门口的新建沼气池上的“飞顶”或“挑手”,双方发生争吵并动武,李业明之子李强听到有争打声后进入帮架,并打伤了李业成的耳朵(轻伤,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1842.6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李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李业成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强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5837.3元,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业成经济损失1169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
该院认为,在李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害人伤势经鉴定为轻伤,该院原判决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量刑得当;李业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为李强,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李业成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请求依法作出了判决,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审判程序方面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李业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对本案不予立案再审。 (李遇初 李永健)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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