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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传销惹的祸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1月09日09:47:25)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奇的盗窃案进行了宣判。上诉人聂颖因盗窃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聂颖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人聂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聂颖1985年10月出生在重庆长寿区邻封镇,初中毕业后搞起了服装生意,几年下来已经小有成绩,积攒了一笔数目不小的存款。2006年初在朋友的鼓吹和哄骗下与男朋友郑某来到了玉林,经过朋友的几番洗脑之后,决意加入了朋友的传销组织,做了朋友的下线,先后投入了几万元,后来虽然也意识到了自己从事的是非法传销活动,但梦想着发大财的她对传销仍然“痴心不改”。几个月下来,不但投入的几万元打了水漂,连吃饭住宿也成了问题,遂想着从一起在玉林搞传销的同乡朋友李某某身上搞点钱。李某某与聂颖因是同乡的关系,平日里有事没事总爱在一起闲聊,2006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叫上聂颖一起到工行用卡取款,因是好朋友,李某某也不好要求聂颖回避,站在一旁的聂颖把李某某的密码默默地记了下来。2006年7月7日15时许,聂颖和其男友郑某来到李某某在玉林名山的出租屋内。聂颖看到李某某的钱包放在桌子上,趁李某某不注意之际拿走钱包,并以上厕所为由拿到厕所取出银行卡后再把钱包放回原来位置,后借机离开李某某住所。当日下午16时50分,聂颖来到玉林市人民东路工商银行金桂储蓄所将李某某卡内的17580元钱转账到其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上。2006年7月7日晚上李某某发现银行卡不见,遂打电话给聂颖说银行卡不见了,聂颖以天太晚为由,提议明天再陪李某某去报警。7月8日早上聂颖搭的士到李某某住处与李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了案,上午10时许聂颖借警察对李某某问话之机来玉林市人民东路工商银行城建分理处取出17000多元偷偷转存到其男友农行金穗通宝卡内,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赃款17000多元全部退还给失主李某某。

    法院认为,上诉人聂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聂颖上诉无理,依法予以驳回。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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