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岳青 通讯员沙永强)2006年11月16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陈某控告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犯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被判无罪。
2005年初,自诉人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周某、苏某夫妇借款80万元。期间,被告人周某、苏某夫妇向自诉人陈某多次追还欠款未果。2005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苏某夫妇及被告人苏某某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到自诉人陈某,要求自诉人陈某还清欠款。自诉人陈某承诺还款,但要求延迟几天。当日下午,双方在自诉人陈某的办公室协商还款,之后,由被告人苏某拟写还款计划,自诉人陈某签名,自诉人陈某承诺在还款计划确定的期限内还清欠款。当晚,被告人周某害怕自诉人陈某逃跑逃避债务,造成借款无法追回,便留宿在自诉人陈某的办公室,同时用防盗锁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梯的铁门锁住,不准自诉人陈某离开办公室。次日,被告人周某便把向自诉人陈某追款的事情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周某某、黄某等人。从2005年10月24日至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一直在自诉人陈某的办公室吃饭、留宿,跟随自诉人陈某。被告人苏某、苏某某、陈某某、李某、周某某、黄某等人便在白天轮流到自诉人陈某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自诉人陈某办公室的大厅外面,协助被告人周某。期间,自诉人陈某外出两次,均有被告人周某等人跟随,自诉人陈某的家属每日给自诉人陈某送饭。2005年10月27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陈某的姐夫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为此,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5月15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案件受理后,玉州区法院领导予以高度重视,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的审理,专门邀请了部分玉州区人大代表、电视台记者到庭旁听和监督。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诉人陈某控诉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犯非法拘禁罪,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仅能客观、真实的证实了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为向自诉人陈某索还债务,采用跟随方式索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诉人陈某的人身自由。但综合全案的证据所能证实的事实与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本质特征相对照,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的行为并未达到刑事违法性的要求,因此,自诉人陈某控诉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的罪名不成立。故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及其辩护人提出,7被告人采用跟随索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故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苏某、黄某等7人无罪。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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