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6日晚上10点,甘某急匆匆地跑到博白县人民法院,焦急地告诉值班的干警:其以35万多元购买梁某的房屋,与梁某签订转让房屋协议书, 并于11月29日支付现金20万元给梁某; 12月3日又在梁某催促下将现金10万元存入梁某小姨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上,但由于梁某与他人有借贷债务关系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又于2006年12月1日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为此,甘某请求向法院申请办理诉前保全措施,申请冻结刘某在银行账上存款10万元,但法院晚上不上班。接待干警看到当事人焦急的样子,马上挂通附城人民法庭关光全庭长的电话,关庭长接到电话后细想:如果等到次日,这10万元存款将有被梁某取走的可能,将会给甘某带来巨大的损失。情况十万火急,关庭长立刻与业务骨干江滔副庭长取得联系,可是江副庭长的爱人在单位开会不在家,没有人照顾小孩,案情就是命令,江副庭长把小孩托人看管后,10分钟内赶到法院,当即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办理了诉前保全措施。第二天一早在银行上班前,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及时对该存款顺利地进行了冻结。
12月8日,该庭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当即退还了10万元给甘某;当事人甘某拿到10万元钱后焦急的心终于烟消云散,高兴地说:关键时刻是法官靠得住。 (笑 天)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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