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庆,男,1974年12月出生于北流市北流镇,高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00年至2005年底先后在北流市公安局缉毒大队和经侦大队打杂。2006年初被辞退后一直待业在家,因为没有了收入,生活过得相当拮据。在公安局打杂期间接触过不少罪犯,对他们的作案手段耳染目睹。陷入困境的他思量着快速“搞”到钱。2006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罗庆伙同他人流窜到北流市城区城西公园伺机作案,看到男青年朱某某与女青年刘某某正好在公园凉亭避雨,遂冒充北流市公安局民警上去把朱刘二人“抓获”,被告人罗庆及其同伙以朱刘二人是“卖淫嫖娼”的关系情况通知其家人和单位相要挟,要求朱刘二人交纳10000元,朱某某被迫从银行取出10000元钱给被告人罗庆及其同伙后得以脱身并报案。2006年6月21日晚被告人罗庆伙同他人窜到北流市永顺开发区,采用同样的手法从甘某某及甘某某的一位女性朋友处敲诈得现金5400元,后把甘某某及其女性朋友“释放”。
2006年11月7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被告人罗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罗庆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退赔甘某某及其女性朋友经济损失5400元。宣判后,罗庆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为由,做出了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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