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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管束四处游荡 为筹路费抢劫杀人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1月02日09:46:57)

 
     
 

    2006年12月9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流市对梁某彬抢劫(杀人)一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梁某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某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胡某经济损失254218元;被告人梁某彬抢得的35元,属于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的亲属。

    1981年11月梁某彬出生在兴业县小平山镇一个小山村一户农家,因父亲早逝,母亲带着他和妹妹、弟弟四人艰难度日,因为家庭的贫寒,从小梁某彬就未能上学。母亲因为忍受不了孤苦贫寒的生活,不久带着其弟弟和妹妹也远嫁他乡。梁某彬从此成了无人管束的人,整天无所事事、四处游荡,偶尔也找点零工来做维持生计。2004年4月30日,梁某彬到北流市城区游玩,因无钱返回兴业遂寻思着抢点钱搭车回家,后到北流市铜州市场一摊位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伺机抢劫。当晚,梁某彬以到北流市北宝路口为由,在北流市汽车总站雇请了胡某驾驶的红色港田牌125C摩托车,当胡某驾车途经北流市北流镇河泉村四组下归岭西侧山路时,梁某彬叫胡某停车并拔出水果刀威胁胡某给钱,遭胡某拒绝,梁某彬即用刀朝胡某左手划了一刀,胡某被逼拿出身上的零钱丢在地上并推车离开,梁某彬捡地上的零钱时发现胡某还有一个钱包,认为胡某还有很多钱,即追上去抓住胡某,胡某挣扎,梁某彬即用刀朝胡某背部连捅数刀,致使胡某当场倒地死亡。后将胡某的钱包搜走并开着抢来的摩托车逃跑。梁某彬共抢得现金35元及胡某的红色港田牌125C摩托车一辆,回家后将抢来的摩托车牌照拆下后留车自用。2006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梁某彬驾着该车到玉林市城区内环路时,因闯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而被抓,该案得以侦破。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指定辩护人提出梁某彬从小丧父,后母亲该嫁,未接受过正规教育,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但其在抢劫中致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梁某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胡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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