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虚的?判实的!
2006年12月8日,玉林撤地建市以来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孙某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傅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被告人陈某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王某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被告人区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电脑主机9台,属于作案工具,没收存档被查。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收取的1091286.04元,属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成立于2004年6月2日的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某民,2004年7月1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告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民指使陈某兰、傅某明、王某丽、区某平等财务人员,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户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虚开销货金额的3﹪至4﹪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自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先后为佛山市仁信药业有限公司等7个省区共112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2份,涉及金额50809389﹒51元,销项税额6740963.82元,价税合计58604663.13元,受票企业已抵扣税款6492941.41元。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1091286.04元。案发后税务部门追缴入库6860540.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理和发票管理的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孙某民是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傅某明、陈某兰、王某丽、区某平是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玉林市汇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孙某民、傅某明、陈某兰、王某丽、区某平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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