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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来耕牛养大不得卖 不当得利之债要分清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2月19日10:02:37)

 
     
 

    “谢谢您莫所长,我做梦也不会想到,是您帮我要回了那头失散并被别人卖走了的耕牛,挽回了我家的经济损失,真不知该如何答谢您……”10月31日,博白县那林司法所莫昭林所长成功调解一起耕牛权属纠纷之后,该镇东风村当事人黄某对莫所长道出了感激之言。

    案件起因——那林镇东风村村民管某于今年农历七月的某一天将家中的三头耕牛卖给同镇平安村的一个牛贩。不久与管某同村的村民黄某发觉,遂指责管某卖出的3头耕牛中有一头公牛不属管某所有,是错卖他人耕牛的行为,并主张该头公牛权属,要求管某返还其耕牛。双方对耕牛的权属争持不下,便报请那林司法所处理。莫所长接到报案后,即带领一名司法助理前往调处。经多方调查取证,莫所长终于弄清事实真相:前几年,黄某家有一头小公牛,自幼便被赶上大山放养,按该村周边地理环境和当地习惯,黄某将小公牛赶上大山后就很少予以看管和护理,以致该头小公牛常下山偷吃庄稼,村民也往往无法知晓其主人是谁。而同时管某家有四头耕牛,有一天黄某家的小公牛突然跑到管某家的牛群来,之后便与管某的牛群一起出入上山下山找吃。当时管某并不知道该头小公牛是谁丢失的,也一直未见任何人来认领。管某便把它当作自家的耕牛一样来饲养和护理,使其长大为成年耕牛。今年农历七月的某一天,管某将该头公牛与自家的两头耕牛一起出卖,于是引发上述纠纷。纠纷发生后,管某便从牛贩手中索回该头公牛,并进行悉心养护。

    事情真相弄明之后,莫所长认为这起耕牛权属之争实际是一起不当得利之债的纠纷。管某拾得他人饲养的失散的小公牛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失主。换句话说即是管某占有小公牛于法无据,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遭受损失的人黄某。但由于黄某一直没有去认领失散的小公牛,而管某也长时间为照料护理该头小公牛付出了不少劳动,若管某将该头公牛返还黄某,黄某则应对管某进行必要的适当的经济补偿。经莫所长大力和耐心的宣讲法律和道理,管某和黄某统一了思想认识,在莫所长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管某将公牛返还黄某,黄某补偿管某300元。于是双方当事人息纷止争,便也有了前文的一幕。

    法律链接与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可知,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管某拾得他人饲养的失散的小公牛便属于不当得利。

    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无合法的根据。综观此案,这起耕牛权属之争其实就是一起不当得利之债之争。

    不当得利一旦成立,便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则负有与之对应的义务。受益人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确实无法返还原物,则应折价返还。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笔者认为,该案如此调解于情理于法律都是较为恰当的,它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均衡,也使邻里关系得到和谐,是一起成功的调解案例。(彭启民)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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