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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纷止争保平安 依法调解促和谐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2月05日09:41:01)

 
     
 

———玉林市法院发挥司法调解作用,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纪实

□林志军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案结事了,不易造成上访、缠访,不需法院强制执行,降低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工作效率,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2002年至2005年四年来,玉林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118万件,其中诉讼调解结案的3167件,经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4413件,调解结案率为35.78%,高于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据统计,全国法院调解结案率为31%,全区法院调解结案率为26.37%)。今年1至9月,玉林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815件,调解结案的共有807件,经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1233件,调撤率为44.26%,与往年平均水平相比,提高了8.48个百分点。有效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安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定纷止争 维护稳定

    一直以来,玉林市两级法院以服务大局为政治责任,深刻认识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调解能力,妥善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开创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新局面。一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该院大力加强对案件的调解工作,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思想教育工作,协调好各种社会法律关系,从解决群众难题、着眼群众利益出发,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村镇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传、帮、带”,提高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及时解决民间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平安和谐。三是把依法司法调解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不但在民商事案件,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赔偿数额的行政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审判监督案件都在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与优势。同时,要求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应当充分依法保障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四是通过大量典型的案例,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诚实守信,促进社会的平安与和谐。五是对民事调解的经验和技巧不断进行探索和总结,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全市法院还专门召开民事调解工作会议,组织相关业务庭和基层法院进行经验介绍,推广诉讼调解的成功经验,推进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岗位练兵 增长才干

    多年来,玉林市广大法官任劳任怨,无私奉献,长期奋战在审判事业第一线,他们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把“胜败皆服”作为一个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兢兢业业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全市法院全面加强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广西区高院的工作部署,玉林市两级法院广泛开展了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办案数量和质量竞赛活动,除此之外,还增加开展民事诉讼调解结案技能竞赛活动。通过开展以四大业务竞赛活动为主的岗位大练兵,有效地提高了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全面提高了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涌现出了不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南江法庭副庭长文惠新在2005年一人结案72件,其中调解结案59件,调解结案率高达81.94%,名列全市法院前茅,获得了全区法院“调解能手”的光荣称号。通过岗位大练兵,全市法院深刻认识了司法调解的意义,强化调解意识,重视调解,自觉调解,互相学习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注重创新和总结有效的调解方法,提高了调解艺术和技巧,提高了办案水平。

    案结事了 促进和谐

    近年来,我市民商事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纠纷、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等,许多纠纷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百姓的生产生活密切相连,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密不可分,如果处理不好,容易造成当事人涉诉上访、缠访,势必影响和不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玉林市两级法院广大法官深刻领会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精神要求,正确认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调解对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积极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协调好各种社会法律关系,从解决群众难题、着眼群众利益出发,抓住有利时机调处矛盾纠纷。法官在受理纠纷后,能够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宣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如市中院审理的何志新等上诉人与陈成华等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这个案是重审上诉案件,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混乱,经过主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当日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的义务。又如周永鲜与唐伟、太平洋保险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周永鲜与唐伟的矛盾非常尖锐,几乎没有调解的基础,经过主办法官耐心的调解,向当事人讲清了法律事实,并向当事人阐明了法律的规定,让当事人友好协商和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极大地降低了诉讼的对抗性,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缠讼等现象明显下降,使当事人息讼服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稳定。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全市法院正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强化服务意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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