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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侵害,自身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2月05日09:39:53)

 
     
 

    方某来信:我是一个农民,上个月4日,我照常去我家的农地干活。走到本村田某家的菜田时,看见我们村的村民张某和范某家养的两条狗正在田某的菜田里互相打架。田某园内正用塑料棚培植菜苗,我看见两条狗踩得很厉害,心想:这样下去,田某的损失可就大了。所以我就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树条去赶那两条狗。谁知范某家的狗突然一下子跃起,咬伤了我的右手拇指。后来医院诊断是,由于创伤引起慢性骨髓炎,于是将我的右手拇指切除。我为此花去了医药费900元。现在我不知道我花去的这些医药费是不是应该有人来赔给我。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找谁赔?

    律师解析:方某的行为是一种制止侵害的行为。制止侵害行为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为了防止或减少侵害行为所针对的人的利益损害,采取制止侵害的行为,使他人受益,而行为人为此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可见,这种行为体现的是助人为乐的高尚精神,是我们这个社会积极提倡和鼓励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制止侵害行为中,如果能够确定有赔偿能力的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才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而且是适当补偿的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在本案中,侵害事实是由狗造成的,但狗是由于主人管理不周致使其窜到他人园中侵害他人利益的,因而,狗的主人实际上是侵害人。方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范家的狗将其咬伤,所以,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应当是范某。张某的狗亦是侵害的危险来源,虽非直接损害原因,但为起因之一,因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田某是受益人,如果范某、张某无力全部赔偿的话,受益人亦应对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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