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川县良田镇中心小学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处以1000元罚款,并被裁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擅自支走的1200元。陆川县人民法院还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该中心小学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陆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永轰与被执行人李勇、江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瑜在该中心小学每月有960元的工资收入。为此,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江瑜的每月工资收入按月扣留并提取400元用于偿还债务,直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6月7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向良田中心小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协助对被执行人江瑜的工资收入进行扣留、提取的义务。9月26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良田中心小学依法提取扣留的被执行人江瑜的工资收入时,发现该学校未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向被执行人江瑜支付了2006年7至9月份应扣留的工资1200元。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遂找到该校校长及财务人员,释明其负有协助义务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该学校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并依法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追回已支付的1200元。11月1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到良田中心小学执行,发现其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此前责令限期追回的1200元亦未追回。陆川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作出对良田中心小学罚款1000元的罚款决定,并裁定由负有协助义务的良田中心小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00元。陆川县人民法院同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该中心小学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据悉,良田中心小学在接到陆川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罚款决定书后,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200元并向陆川县人民法院交纳了罚款。
(陈永超)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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